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被告人被大幅度减轻处罚,获得轻判,并宣告缓刑。
吴益辉律师依法接受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被告人张新(化名)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三个被告人结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
以处罚。
吴益辉律师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存在过错、受纠集参与犯罪、未直接实施持刀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等辩护意见,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吴益辉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采纳,被告人张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3月6日4时,被告人杨某、张某、张新、谢某(另案处理)等人酒后途经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雅怡阁对出路面时,与被害人陈某、巫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打电话纠集走在前面的张某、张新、谢某返回。随后被告人杨某、张某、张新等人殴打被害人陈某、巫某,期间被告人杨某持刀捅伤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巫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张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二、律师主要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五)被害人存在过错。
(六)被告人受纠集参与犯罪、未直接实施持刀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三、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律师点评
结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该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量刑幅度。本案律师主要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大幅度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是十分成功的案例,十分难得,实属经典。
五、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