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首页
关于我们
刑事动态
刑事法规
刑罚分类
刑事鉴定
服务范围
互动交流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法规
刑罚分类
刑事鉴定
经济犯罪法规
强制执行
自首知识
刑事案例
刑事文书
律师案例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鉴定
司法鉴定时限
2017年11月2日
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zygydgzsh.com/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文章来源:
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ygydgzsh.com/news/view.asp?id=897176260279
[复制链接]
吴益辉律师首页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笔迹鉴定是否一定要原件 笔迹鉴定原告不给原件怎么
没有明确结果笔迹鉴定法院会采纳吗?电子数据司法鉴
不认可笔迹鉴定应该怎么办 签名笔迹鉴定内容有哪些
笔迹鉴定前应走什么流程?笔迹无法鉴定的责任由谁承
笔迹检验的程序和方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