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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产证的房子买卖合同有效吗

2018年2月6日  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zygydgzsh.com/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云高刑终字第1096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德福。因本案于200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润鹏。因本案于2007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2008年6月18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万立、胡泽文,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朝雄。因本案于2007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2008年6月18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潘峰,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润全。因本案于2007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2008年6月18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张帆,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垂文。因本案于2007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2008年6月18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何飚,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德福、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昆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德福、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2年2月至2003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彭德福、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在宜良县汤池镇保郎村开办“宜良德福铸钢厂汤池分厂”(以下简称“德福铸钢厂”),从工厂内原有的160千伏安变压器高压侧私自接一台400千伏安的变压器,不经过昆明供电局安装的电表,盗电生产国家禁止的地条钢。?




  2002年7月至2003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彭德福、祁润鹏、陈朝雄在宜良县汤池镇木希村开办“木希村铸造厂”,从工厂内原有的160千伏安变压器高压侧私自接一台400千伏安的变压器,不经过昆明供电局安装的电表,盗电生产国家禁止的地条钢。?




  经云南省春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彭德福、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日盗用电量为400KVA×12小时×1台=4800度,日盗用金额为,4800度×0.426元/度=2044.80元/台。?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德福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祁润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朝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祁润全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黄垂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德福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是在祁润鹏指挥下参与犯罪,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处。?




  原审被告人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没有犯罪,请求宣告无罪。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辩护人以相同的意见为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进行辩护。?




  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至2003年1月16日期间,上诉人彭德福、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在宜良县汤池镇保郎村开办“德福铸钢厂”,私自购买一台400千伏安的变压器接在高压线上,不经过昆明供电局安装的电表,窃电生产国家禁止的地条钢,窃电生产350天。?




  2002年7月至2003年1月16日期间,上诉人彭德福、祁润鹏、陈朝雄在宜良县汤池镇木希村开办“木希村铸造厂”,私自购买一台400千伏安的变压器接在高压线上,不经过昆明供电局安装的电表,窃电生产国家禁止的地条钢,窃电生产200天。?




  经云南省春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每日窃电金额为,400KVA×12小时×1台×0.426元/度=2044.80元/台。“德福铸钢厂”窃电金额为,2044.80元/台×350天=715680元;“木希村铸造厂”窃电金额为,2044.80元/台×200天=40896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报告,证实昆明供电局于2004年1月6日报案称,2003年1月16日,该局用电稽查大队工作人员稽查时,发现宜良汤池保郎村及木希村内二个炼钢厂都存在窃电行为,二厂均存在从高压供电线上私接电缆线,各供一台400千伏安变压器用电。经侦查,于2007年6月1日抓获被告人彭德福;同年10月23日抓获被告人祁润鹏、陈朝雄;同年11月21日抓获被告人祁润全、黄垂文。?




  2.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民警于2003年1月16日对昆明市宜良“德福铸钢厂”进行勘查,该厂有一台160千伏安的变压器(供电局正常安装的),该厂还私自安装的标有额定容量400千伏安的变压器,不经过昆明供电局安装的电表,直接接在高压线上。被告人彭德福、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归案后分别对宜良“德福铸钢厂”、“木希村铸造厂”进行了指认,确认他们当时在此私自安装变压器窃电生产地条钢。?




  3.云南省春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根据《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的规定及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用电稽查大队提供的400千伏安变压器窃电量计算表,每度电价0.426元,经鉴定日盗用国家电力资源的金额是2044.80元/台变压器(每天12小时生产)。?




  4.昆明供电局关于《宜良木希村铸造厂、保郎德福铸造厂违章、违约、处理窃电通知书》、《宜良木希村铸造厂、保郎德福铸造厂违约执行情况》、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收款专用发票、银行业务回单,证实昆明供电局分别收到两厂于2004年7月1日已交违约使用电费8000元(被告人彭德福所交),2005年10月11日已交违约使用电费140万元(被告人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所交)。?




  5.昆明供电局电费结算清单、用电稽查大队用电结果检查表,证实电力公司安装给两厂生产用变压器是160千伏安,400千伏安的变压器不是昆明供电局提供的。?




  6.私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证实宜良德福铸钢厂汤池分厂,成立日(经营期限)是2001年6月25日起,个人独资,负责人是彭德福。?




  7.证人×××、×××、×××、×××证言,证实2003年1月16日,工作时发现“德福铸钢厂”和“木希村铸造厂”分别用400千伏安的变压器直接接在高压线路上窃电,不经过电力公司安装的160千伏安的变压器,400千伏安的变压器很旧,应当是用了很长时间了,遂报案。还证实彭德福曾是呈贡片区的电表代抄员,彭德福在汤池有“德福铸钢厂”和“木希村铸造厂”两个厂,“德福铸钢厂”生产了一年多,“木希村铸造厂”生产时间短一点,两厂都是由彭德福来交电费。?




  8.证人×××、×××、×××、×××、×××、×××证言,证实“德福铸钢厂”大概2001年7月开始生产,厂的法人是彭德福,厂是祁润全、黄垂文在负责。“木希村铸造厂”是2002年7月建厂,法人是陈朝雄,每个厂均都有2台变压器,大的一台标牌为400千伏安的变压器,是祁润鹏出钱买回来的,这两个厂合伙人是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彭德福等人,两个厂的电力方面是彭德福负责。电力部门来检查时,彭德福、陈朝雄会事先通知工人拉掉接在400千伏安变压器上的领扣。?




  9.证人×××证言、收据,证实彭德福、祁润鹏来购买了两台400千伏安的变压器,并开了收据。?




  10.证人×××证言,证实“德福铸钢厂”是2001年6月开办的,是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一家和彭德福联合投资的,祁润鹏是老板,负责全面工作,祁润全负责销售和管账,黄垂文负责“德福铸钢厂”生产管理,陈朝雄主要负责“木希村铸造厂”的生产,彭德福负责两厂供电。




  1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彭德福供述,证实其到公安局自首,并承认开办的保郎村“德福铸钢厂”和木希村“木希村铸造厂”,都偷电生产,“德福铸钢厂”2001年6月份加工生产,“木希村铸造厂”2002年2、3月开始加工生产。窃电是自己出的主意,祁润鹏、陈朝雄一起干的,目的是少缴电费,降低成本。厂里帐是祁润鹏管。陈朝雄和黄垂文是直接安装变压器的人,并参与了窃电生产。?




  被告人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供述,证实“德福铸钢厂”和“木希村铸造厂”是祁润鹏、祁润全、陈朝雄、黄垂文一家与彭德福共同办的,“德福铸钢厂”法人是彭德福,祁润全负责原材料和产品销售,黄垂文负责管理和生产,“木希村铸造厂”法人是陈朝雄并负责生产,两厂主要是祁润鹏管理,并负责投资和生产,彭德福解决两厂的工商、税务、电力的问题,两厂生产时祁润鹏、彭德福、陈朝雄都知道,没有400KVA变压器,不能炼钢,祁润鹏、彭德福商量向杨有生购买了400KVA变压器,彭德福指挥,并与祁润全、陈朝雄、黄垂文一起私自安装变压器窃电生产,“德福铸钢厂”和“木希村铸造厂”分别于2002年1月、2002年6月开始窃电生产。如电力部门查电,彭德福会通知陈朝雄、黄垂文将窃电生产线路拆下,电力部门人走后再安好继续窃电生产。?




  12.公安机关在2003年1月25日的“讯问笔录”中,记载有被告人彭德福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交待问题的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德福、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电力进行生产,数额特别巨大,五上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彭德福首起犯意,又是“德福铸钢厂”的法人,亲自购买变压器并组织安装,每次供电局来检查时,通知人将私自安装的变压器上的领扣拆下来的,盗窃国家电力进行生产活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彭德福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明知彭德福的行为系窃取国家电力进行生产,四上诉人为降低成本、扩大利润,积极配合被告人彭德福进行盗窃活动,均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故彭德福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是在祁润鹏指挥下参与犯罪,是从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彭德福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犯罪,请求宣告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窃电的事实,有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诉人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对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彭德福量刑失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二、三、四、五项。即对被告人祁润鹏、陈朝雄、祁润全、黄垂文定罪量刑。?




  二、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对被告人彭德福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德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日起至2012年6月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杰

审 判 员   张宣平

代理审判员   杨国强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艾荣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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