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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衔接问题(三)

2018年8月19日  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zygydgzsh.com/

1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要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14、除自然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在地税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无论纳税人是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还是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均应按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非自建不动产。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转让自建不动产。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5%

  15、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如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6、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能否继续享受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第六点规定,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7、哪些事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18、代开发票时附加税费应该在国税代征还是地税交

  答:目前市地税局委托市国税局为非固定业户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统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