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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伙异地狂购卷烟4156条拿到当地卖双方领刑

2017年12月22日  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zygydgzsh.com/
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了一起倒卖卷烟案件,以被告人邱某某、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和四千元。

  2011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邱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三次从江苏省昆山市收购南京(紫树)卷烟共计843条,红杉树(木)卷烟1338条运回睢宁县、邳州市等地销售。2011年12月2日,被告人邱某某在将其中316条南京(紫树)卷烟、521条红杉树(木)卷烟运往邳州市碾庄镇销售途中被邳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据江苏省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证明,南京(紫树)卷烟及红杉树(木)卷烟的市场零售指导价分别为70元/条、50元/条。被告人邱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25910元。

  2011年10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接受被告人邱某某的委托,在江苏省苏州市收购南京(紫树)卷烟共计1047条、红杉树(木)卷烟共计928条,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南京(紫树)卷烟76元/条、红杉树(木)卷烟52元/条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邱某某,并通过某快递公司将上述卷烟从苏州市邮寄到睢宁县,被告人邱某某自己或者委托他人的形式到睢宁县某快递公司将卷烟取回,后被告人邱某某以南京(紫树)卷烟78元/条、红杉树(木)卷烟55元/条的价格将上述卷烟销售给邳州市碾庄镇、邳州市土山镇两地的个体户。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27828元,被告人邱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29922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贩卖烟草专卖品,扰乱烟草市场管理秩序,被告人邱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