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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故意重伤害辩护无罪案

2017年7月5日  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zygydgzsh.com/
吕某故意重伤害辩护无罪案             盐城市某人民法院 (2010)刑初字第82号   要点:1、客观上先对重伤进行异议辩护并坚持申请重新鉴定,终为轻伤;2、主观上有正当防卫行为,并未故意伤害。     辩 护 词(修改稿)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吕xx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阅卷和研讨,再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本律师个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从绝对性和相对性等多方面都不构成犯罪。详细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依法进行了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1、 双方原行为终了后,被害人单方追向已离开现场的被告人,实施了足以致其伤亡的单方不法侵害,而不存在双方不法侵害。    2、被害人实施了足以致被告人伤亡的故意杀人或行凶行为,主客观要件都具备。   (1)被害人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故意。首先,第21页倒数第2行被害人潘xx陈述:“我用铁锹砸他头的,他要我命,我就想要他命的,但没有砸到”;其次,见第27页证人朱xx>(被害人亲戚)证言:“后xxx要走了,没走二步,就看到潘xx用铁锹向吕xx头上砸去,我就喊:不得了,这样砸会砸死人的,吕xx头被砸了一下,吕xx就和他夺铁锹了”;再次,见第14页和第5页被告人供述:我离开现场回家“走了几米远,潘xx从背后追过来,一边骂:小X养的,我六十多岁,把你夯死了,抵你的命,我也够本了”。   (2)、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人伤亡的行为。首先,见公诉方举证的证据卷第21页、18页被害人二次陈述:“我用铁锹砸他头的,他要我命,我就想要他命的,但没有砸到”;其次,证据卷总27页证人朱xx(被害人亲戚)证言:“后吕xx要走了,没走二步,就看到潘xx用铁锹向吕xx头上砸去,我就喊:不得了,这样砸会砸死人的,吕xx头被砸了一下,吕xx就和他夺铁锹了”;再次,证据卷第9页、14页、5页被告人多次供述“我一回头看到潘xx举起铁锹向我头上砸来,我用左胳膊一档,左边的头被他打了一下,我感觉头痛又晕,就上前夺他手中铁锹,和他纠缠在一起……”。    3、被告人防卫是急迫的,他身穿笨拙的皮水衣,身背几十斤的龙虾,既逃不走,手中也无防御工具,难以消除危险和不法侵害。    4、被告人针对单方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实施正当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度。被告人在其被被害人行凶打伤后,仅赤手空拳地争夺正在行凶的被害人手中足以致人伤亡的凶器铁锹,在争夺中仅最终致其轻伤又何罪之有?只要是正当防卫的,致加害人死亡或重伤超出必要限度还有可能,但致加害人轻伤,绝不存在防卫过当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即便是故意犯罪,轻伤也仅是追究的起点。何况,本案也是可以无限防卫的。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正当防卫,绝不存在防卫过当。以上有多个类似权威案例也印证了辩护人之观点。如:(1)、最高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2辑第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2)、最高院应用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2辑第6例《吕俊强等人正当防卫被宣告无罪案》;(3)、最高院应用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3辑第8例之[评析]等。    二、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的目的和故意。本案也不符合假想防卫或自助过限,即使属于,被告人主观上也只能都是过失,而不可能是故意。    证据卷第7页被告人供述“我的目的是叫他负痛松手,把铁锹夺过来,叫他不能再打我。因为他还骂着发狠要继续打我”;“当时就非常生气,没有考虑后果”。从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行为无主观故意,最多是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而不是明知结果的放任间接故意,更不是希望的直接故意。以上有多个类似权威案例也印证了辩护人之观点。如:最高院应用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6辑第5例《张长玉故意伤害案》、总第36辑第3例《吴新国过失致人重伤案》等。   三、本案被告人主观上即使出于故意,依刑法也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相对无罪行为。    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先是盗窃了被告人财物(河塘不是被害人的);后又先动手打了被告人;更恶劣的是在被告人离开现场后,又拿起足心致人伤亡的凶器,不听其亲属的劝说,从被告人背后单方突然行凶。2、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首先,被告人在其财物被盗后非常克制,也未再向其索要被盗的网中鱼虾;其次,在被害人动手用整条硬壳香烟抽打其脸的情况下,仅仅是将其香烟夺下仍在地上,而未再有任何主动进攻行为;再次,被告人主动离开现场后,被害人在背后追上来,突然用足以致人伤亡的凶器,对其身体要害部位头部行凶时,仅仅是为了把其凶器铁锹夺过来,叫他不能再打行凶不了,而并未用手脚对其另行攻击。3、本案是多因一果,被害人致伤是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单方的。因为双方争夺时被害人向自己一方的顺势力量争夺行为也是致伤原因之一。    4、被告人有自首行为。事发后,被告人为其事主动报警,并跟随公安到派出所如实交代全部经过。根据最高院相关交通事故肇事者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交待也构成自首的规定,被告人更应构成自首。    5、被告人对相关事实的辩解,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不能认为是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而是依法行使辩护权。6、印证辩护人观点的相关权威案例,如:最高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4期第1例(经最高院复核)等。综上所述,被告人吕xx的行为构成合法的正当防卫,依法依情依理都不构成犯罪,无论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均应宣告其无罪,既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连被害人的附带民事也不需要承担。以上辩护意见,如无不妥,谢谢采信!                                                              辩护人  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锦忠                                       201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