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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8日  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zygydgzsh.com/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32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应君,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1999年11月25日因抢劫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0年8月25日被解除劳动教养。2007年3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应君犯诈骗罪,于200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应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李应君与“阿龙”、“失礼”、“肥佬”、“高佬”、“阿峰”、“老钟”(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失礼”承租仓库,“肥佬”、“高佬”到台州市路桥区新安南街63号杨法金的商店中假装买货取得杨法金信任后,于当日下午以电话方式向杨法金购买龙飞牌漆包线1237.15公斤(价值人民币72992元)。接着,杨法金在被告人李应君的引路下,将该批漆包线运至路桥区路桥街道樱花路322号仓库。卸货后,被告人李应君谎称带杨法金去取货款将其引至路桥区新安小区内,而“阿龙”、“失礼”、“肥佬”、“高佬”、“阿峰”、“老钟”则趁机将漆包线转移。被告人李应君在逃跑时被杨法金抓获,赃物未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应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法金的陈述,证人朱笑笑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书证,抓获经过及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应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应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 雷 文

人民陪审员 陈 学 友

人民陪审员 朱 秀 君

二○○七年七月九日

代 书记员 林 娟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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