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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8日  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zygydgzsh.com/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022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楹,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滨河南路4000号南一巷东3排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楹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楹于2006年10月2日8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太阳星城金星园3楼5052室内,趁人不备,将冉欢(男,25岁,四川省人)的一台IBM牌T6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 000元)及蒋雷(男,25岁,四川省人)的人民币2850元盗走。后被告人赵楹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发还清单,被害人冉欢、蒋雷的陈述,证人何琳、张现书的证言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楹有自首情节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缴纳罚金,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 加


二○○七 年 一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齐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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