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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如何审查,买卖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

2016年12月28日  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zygydgzsh.com/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32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恩燕,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3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恩燕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龚恩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龚恩燕在帮助陈富春用银行卡从台州市路桥区东路桥大道的中国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里取款时获知该卡密码,后趁陈数钱时用自己的银行卡将陈的银行卡予以调换,并持该银行卡从银行取得人民币5700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恩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富春的陈述;文件检验鉴定书;相关书证;辨认笔录及图片说明;身份情况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恩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恩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13日起至2007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 雷 文


二○○七年七月六日


代 书记员 林 娟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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