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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8日  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zygydgzsh.com/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27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亚军,又名游阿军,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3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亚军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游亚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游亚军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金佩大酒店地下室,钻门洞进入游戏厅,窃得游戏机主板2张(价值人民币2660元)、1只红色MP3(价值100元)及硬币497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亚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张慧的陈述、证人郏正国、金洪卢的证言、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图片、监控录像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游亚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7日起至2007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黎 利 荣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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