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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金融秩序罪如何减刑假释

2018年5月3日  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zygydgzsh.com/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本县刑初字第00202号

公诉机关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捕前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满检公诉刑诉(201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12时40分许,在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草河掌村大围子陈某某家房后,与陈某某因其新砌院墙的地界问题发生争吵,后见陈某某上前掀该院墙墙瓦,被告人赵某某为阻止陈某某的行为,遂上前抓住陈某某的左肩部衣服向后拉扯,致陈某某摔倒,造成陈某某右肱骨外科胫骨折的后果。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右肩关节活动受限、右肩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达重伤二级程度。后被告人赵某某被审查归案。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阶段,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本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肖某某、吕某某、温某某的证言、前科查询记录、某某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403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某某的住院病案、草河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视其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潘泓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会师

附:相关法律条款: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三款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