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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 诈 勒 索 罪

2018年4月5日  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zygydgzsh.com/
  敲 诈 勒 索 罪                          ------杜凯律师(渭南市)【引言】http://www.lawtime.cn/lawyer/lll42961404301234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经典案例}2009年5月9日,张某、李某、刘某、郭某、田某、陶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多次敲诈他人钱财,先后7次找邓某、柳某、黄某、康某、魏某、吕某、唐某等人进行敲诈勒索,公勒索现金7500元。其中,张某作案5起,勒索现金6100元;李某参与作案3起,勒索现金6500元;刘某作案4起,勒索现金5500元;郭某、田某、陶某各作案一次,勒索财物分别为1100元,880元,1200元。杜律师分析:㈠ 、确定量刑起点张某、李某、刘某、郭某、田某、陶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多次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砸勒索罪。根据现行《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对该6人应选择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敲诈勒索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上述规定,对本案6个犯罪嫌疑人应以有期徒刑6个月作为量刑起点。㈡ 、确定宣告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基准刑后,下一步量刑工作是根据案中其他量刑情节对基准刑予以调节,得出拟宣告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张某等6人基准刑调节的结果是:⑴张某是累犯,退还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对其基准刑调节结果是:16个×(1+20%-10%-5%)=1年零5个月。⑵李某是累犯,退还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对其基准刑调节结果是:15个×(1+20%-10%-5%)=1年零4个月。⑶刘某有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对其基准刑调节结果是:9个月×(1-5%)=8.55个月,故对刘某的拟宣告刑为9个月。二 、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且不足1万元。刑法《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敲诈勒索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践中,法官根据敲诈数额,并考虑动机、目的、队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强制程度等。⑵ 、“数额巨大”为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关于“其它严重情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当数额达到较大且接近巨大时,同时敲诈勒索行为具有造成严重后果、多次等情节因素,可以认定为有其它严重情节。数额巨大的量刑起点为3年至4年有期徒刑。⑶ 、至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后果敲诈勒索罪侵害的是财产和人身权利双重客体,其对人身的侵害往往会造成被害人心里恐惧,甚至身体伤害。所以,敲诈勒索罪中致人伤害的后果也是影响量刑的因素。⑷ 、犯罪手段是量刑的考虑因素敲诈勒索罪在现实中的表现多种多样,属于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当手段没有超出通常的标准,不增加量刑,超出要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⑸ 、在特定时期,以特定人为犯罪对象,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为吸毒、赌博等犯罪活动而敲诈、造成受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需要加重量刑。⑹ 、减少量刑的情节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对象、作案的手段、犯罪后的表现、悔罪态度、退赔退赃的情况等。三 、相关规定⑴《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1号)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