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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李广健律师给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出具的量刑意见书

2018年3月7日  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zygydgzsh.com/
      李广健律师给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出具的量刑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本人作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被告人郑某华的辩护律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如下量刑意见。   声明:本量刑意见书仅对量刑发表意见,而不对罪与非罪发表意见(罪与非罪部分详见辩护词),辩护人提出本量刑意见书,不视为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认可被告人有罪。一、被告人属情节较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节较轻,是指手段不是特别恶劣,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犯罪后积极采取救治措施或者有其他情节较轻的等。1、被告人的手段不恶劣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拉砖发生纠纷,被害人先动手用左手掐住被告人的脖子,被告人用右手朝被害人左脸部位打了一拳,被告人的左手拽着被害人的左手,被害人的右手抓着被告人的右手,随后被在砖厂的其他人拉开(见被告人讯问笔录第1次第3页)。可见,双方发生的纠纷的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任何一方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检记录印证了这一点),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一般殴打行为,仅打了一拳,行为本身危险程度较低,至多造成被害人人体暂时性的疼痛,不可能破坏被害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并不伤及被害人人体的健康。因此,被告人的一般殴打行为情节显著较轻,更谈不上手段特别恶劣。2、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1)、纠纷的起因在于被害人  2013年11月28日下午,被害人原来承诺付款的期限就要到了,被告人在途径被害人家时,顺便催讨。被告人刚进屋,正准备抽支烟,被害人就朝被告人吵起来,不让被告人进门,导致纠纷的发生(见被告人讯问笔录第1次第2页)。被害人原本答应月底付款,如今已经是月底即28号了,被害人竟然以月底还没有到为借口,故意挑起与被告人的纠纷,后又与被告人发生肢体冲突(见李某某、赵某某证人证言)。2)、被害人先动手  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被害人边与被告人争吵边朝被告人走过去,到被告人面前后,被害人先动手用左手掐住被告人的脖子,被害人的主动挑衅行为导致纠纷的发生。   因此,被害人为达到拖延付款的目的,主动挑衅并先动手,被害人对纠纷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综上,本案完全符合情节较轻的事由,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纵观本案所有证据,被告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即全部、如实、没有任何隐瞒地供述了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的所有事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增加)“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情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刑事案件民事赔偿,不论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还是在单独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中,仅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即经济损失,而不赔偿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殡仪费等非物质损失。(详见辩护人提交的关于付某某案件民事赔偿的意见)本案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仅有丧葬费、交通费两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丧葬费为1916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交通费充其量几百元。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0000元,因此,被告人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的从宽量刑情节。四、被告人量刑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被告人量刑计算如下:1、鉴于以上分析,被告人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过失致人死亡罪虽不属于《实施细则》十五种常见罪名,但参照《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的量刑指导原则及意见精神,被告人的量刑起点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3、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没有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和情节,被告人的量刑起点就是基准刑。4、被告人量刑情节调节比例1)、鉴于以上分析,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参照《量刑指导意见》的量刑指导原则、意见精神及《实施细则》三、16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2)、鉴于以上分析,被告人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的从宽量刑情节,依照《实施细则》三、19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3)、依照《实施细则》二、2的规定,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调节比例为30%以下。4、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被告人的拟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5、依照《实施细则》二、3、(1)的规定,被告人的宣告刑应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下。五、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1、 鉴于以上分析,被告人的宣告刑应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下,符合缓刑的量刑要求。2、被告人同时符合以下四个要求:1)、鉴于以上分析,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2)、鉴于以上分析,被告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即全部、如实、没有任何隐瞒地供述了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的所有事情,在羁押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法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任何讯问、调查,悔罪表现明显,悔罪态度诚恳。3)、过失致人死亡罪属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什么恶性,被告人与被害人之所以发生纠纷,是因为被害人主动挑衅并先动手所致,因此,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被告人是一个老实憨厚的农民,无前科,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靠自己勤劳的双手撑起一个朴实的家庭,因此,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什么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适用缓刑完全符合刑罚之目的。综上所述,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贵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上量刑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李广健律师百度: 李广健律师   2014年12月23日李广健律师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