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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旅游合同纠纷该如何解决?

2018年2月14日  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zygydgzsh.com/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三亚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儒刚,绰号阿刚、小刚。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08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 [200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儒刚犯放火罪,于200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08年7月30日决定立案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儒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星辉(已判决)为垄断海南省三亚市南田地区的芒果市场运输经营,从2006年10月开始,网罗了李庆、刘兴、刘金鹏(以上三人均已判决)、夏儒刚、郑运平、陈星等人多次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迫经营者与广通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联营,并按运输量勒索每箱芒果0.3元的"保护费"。


  吴文德因反对交纳"保护费",郑星辉决定用焚烧仓库的手段迫使联营的经营者就范。在郑星辉的指使下,2007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夏儒刚、刘金鹏先到南田找到吴文德的仓库,当晚,郑星辉又交给刘金鹏100元用以购买汽油焚烧仓库及为其作案用汽车加油。9日凌晨3时许,李庆、刘兴、刘金鹏、夏儒刚驾驶琼B·ll975"奇瑞"牌小汽车到三亚市田独镇,刘兴下车购买3瓶用大"雪碧"饮料瓶装的汽油,然后四人驾车到南田车队附近的"大伟"芒果货运点将汽油倒在门口,刘兴点燃汽油后,四人开车逃离现场。


  2007年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郑星辉在三亚市月川村"忠兴"旅馆504房指使李庆、刘兴、刘金鹏、夏儒刚去焚烧提出退股的颜仕德经营的"兴达货运部"仓库。当天下午,李庆、夏儒刚和刘金鹏开琼B·11975"奇瑞"牌小汽车到陵水县英州镇找到林道忠,由林道忠带路指认颜仕德的"兴达货运部"仓库。李庆等人踩点回来后将情况报告郑星辉,郑星辉即指使其当晚烧颜仕德的仓库,当晚郑星辉还交给李庆银行卡1张,让李庆取出200元购买烧仓库的汽油、贴遮车牌号的纸张和为其作案用汽车加油。12日凌晨3时许,刘金鹏驾车伙同李庆、刘兴、夏儒刚从三亚市区的"中华城"出发往南田,途经田独镇时,夏儒刚下车买了3瓶用大"七喜"饮料瓶装的汽油。到达南田"兴达货运部"仓库后,李庆、刘兴、夏儒刚各带一瓶汽油下车,将汽油倒在仓库铁门处,李庆用打火机点燃一张纸点着汽油,随后上车逃离现场。火被点燃后,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仓库,睡在仓库里的叶春灯、郑安船被烧死,整个仓库被焚毁(价值人民币 25000 元)。经统计,存放在仓库内的物品有:芒果23270斤(价值人民币68844元)、"济南轻骑"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5180元)、"宗申100"型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556元、塑料果筐777个(价值人民币4351元)、茶几等生活物品若干(价值1470元)。


  2008年4月20日,被告人夏儒刚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三亚市公安局投案。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辩解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出示了书证、物证和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夏儒刚伙同他人共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107401元的严重后果,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儒刚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夏儒刚在庭审中对其受郑星辉指使两次参与放火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称其是在李庆等人的怂恿下才去放火的,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儒刚在郑星辉的指使下,为垄断三亚市南田地区芒果市场运输经营,报复反对被勒索的经营者,伙同李庆、刘金鹏、刘兴三人分别于2007年1月9日凌晨和1月12日凌晨到三亚市南田地区,放火焚烧"大伟"芒果运输点和颜仕德经营的"兴达货运部"仓库,造成被害人叶春灯、郑安船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7401元的犯罪事实清楚,有公诉人在庭审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夏儒刚在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供述,一致证实2007年1月8日下午,郑星辉指使其与刘金鹏开琼B·11975小汽车到南田找一个叫"林长青"的人拿帐本,其二人未找到,郑星辉就又让其二人去找一家货运仓库(名称不记得了),其找到后就回到三亚市区。1月9日凌晨1时许,郑星辉让刘金鹏开车接到其,伙同李庆、刘兴一同到南田"办事",郑还给了刘金鹏100元钱。途经田独镇时,李庆交给其50元钱,其与刘兴下车买了3瓶汽油。李庆、刘兴在藤桥高速路口下车用"百年好合"的贴纸将前后车牌遮住,随后车开到南田车队的一间仓库停下,其与李庆、刘兴三人下车,将汽油浇在仓库门口,刘兴点着火后四人驾车逃回三亚市区。后来听郑说火只烧了仓库门,没有烧到里面的东西。


  2008年1月11日13时许,郑指使其伙同李庆、刘金鹏开着郑租来的琼B·11975小汽车到陵水县英州镇找到一名约40岁的男子,在该男子的带领下,其三人在南田找到了一间货运部仓库后回到三亚市区郑在老干区一家旅馆租住的房间里。1月12日凌晨3时许,刘金鹏开车载着其与李庆到网吧找到刘兴,四人经迎宾路到了田独镇,李庆拿钱让其下车买来3瓶用"七喜"瓶装的汽油和贴车牌用的贴纸。车行至藤桥高速路口时,李庆等人下车用贴纸遮挡车牌,之后开车来到前一天观察好的那间仓库前,其与李庆、刘兴各拿一瓶汽油浇在仓库铁门前,李庆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着后,四人就沿国防公路逃回三亚市区。途中,其一伙曾下车将车牌上的贴纸揭去。当天白天,其听郑星辉说烧死了两个人。


  郑星辉指使其放火的原因是郑与仓库老板有矛盾,不肯与郑合作,但具体原因其不清楚。其在放火作案前,曾与李庆、刘兴、刘金鹏随郑到过南田,郑与一些运输芒果的老板在茶店里谈事。


  作案后,其逃到广州打工,2008年清明节前几天才回到老家万宁市。在其父亲劝说和联系下,2008年4月20日,其在父亲和《南国都市报》记者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同案犯的供述


  1、郑星辉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自2006年10月起,其为从南田地区的芒果运输经营者按箱收取0.3元的芒果运输"保护费",并以"要使用暴力手段捣乱",威胁各经营者与其堂姨父林长青等人经营的广通物流公司进行联营,部分经营者被迫就范。2007年1月3日,其指使郑运平、陈星驾驶琼B·11975小汽车到南田,向经营者卢比弟收取"保护费"100元。2007年1月6日下午,其又指使郑运平、陈星向卓汉清收取"保护费",公安机关将郑、陈二人抓获。经营者吴文德由于不愿参与广通公司的联营,其就指使李庆、刘金鹏、刘兴和夏儒刚于同月9日到南田吴文德经营的芒果货运点纵火,其还给刘金鹏100元钱,用于汽车加油和买放火用的汽油。由于经营者颜仕德参与联营后又退出,其怀恨在心,扬言要烧颜的仓库。其让福建同乡"俄罗斯"(林道忠)带李庆到颜的仓库踩点,李庆回来后说仓库内无人看守。2007年1月11日晚,其交给李庆200元钱作为汽车加油和买放火用的汽油,指使李庆等人去烧颜的芒果仓库。次日上午,李庆说已经烧了颜的一个仓库,另一个因在英州镇,地点太远来不及烧。次日下午,其打电话给卢比弟后得知有两个人被烧死了,其随即安排刘金鹏将作案用的琼B·11975小汽车藏匿起来,而李庆、刘兴和夏儒刚等人得到消息后就逃走了。


  2、李庆在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中的供述,证实其自2006年2月中旬起为郑星辉做手下。2007年1月郑星辉想垄断南田的芒果货运生意,以从中提成。受郑星辉的指使,1月9日凌晨3时许,其伙同刘金鹏、刘兴和夏儒刚开车到南田"老车队"附近,用汽油烧了一家芒果货运点("大伟"芒果货运点)仓库,但事后听郑星辉说烧错了。


  郑星辉曾找颜仕德谈合作,颜开始同意但后来又不愿意。2007年1月11日中午,郑星辉在"老干区"宾馆对其和刘兴、夏儒刚、林莲、陈玉凤说要烧颜的仓库。郑星辉并将外号"俄罗斯"的朋友的电话号码告诉在场的人,让其与刘兴等人找"俄罗斯"(林道忠)带去认颜的仓库。下午6时许,其与刘金鹏、夏儒刚开着郑星辉租来的琼B·11975小汽车到陵水县英州镇找到林道忠,由林带着到南田指认了颜的仓库,并说没有人看守。当晚11时许,郑星辉叫人开车将其与刘兴、夏儒刚送到田独镇,其与刘兴下车买来准备用来遮盖小汽车号牌的"百年好合"贴纸2张,其还交给夏儒刚40元钱,由夏儒刚去买来3瓶汽油。之后,到鲁迅中学接郑星辉的李姓女朋友,又回到三亚市区"富华"歌舞厅。郑星辉交给其1张银行卡,其取出200元,与刘金鹏、刘兴、夏儒刚到临春加油站给琼B·11975小汽车加油。12时许,其与刘金鹏、刘兴、夏儒刚驾车将郑星辉的李姓女朋友送回鲁迅中学,然后将车开到藤桥高速路口,其与夏儒刚下车用"百年好和"贴纸遮盖小汽车前后号牌。四人驱车到颜仕德仓库后,其与刘兴、夏儒刚下车,各持1瓶汽油向仓库铁门和地上浇,其点着火后与其余三人驱车沿国防公路逃回三亚。


  3、刘金鹏在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中的供述,证实其曾2次参与到南田烧仓库。第一次是2007年1月8日下午,郑星辉通过"阿明"找到其,其到"寿仙酒店"509房间后看到郑星辉、李庆、刘兴、夏儒刚以及几人的女朋友,郑星辉让其开车送夏儒刚到南田找林长青拿帐本。到南田后,未找到林,郑星辉就电话告知二人去找"老车队"的货运点("大伟"芒果货运点)。凌晨1时许二人回到"寿仙酒店"509房间,郑星辉让其再开车送李庆、刘兴及夏儒刚到南田办事,并交给其100元钱加油。其给小汽车加了50元的油后剩余的50元交给李庆。车开到田独镇,刘兴敲开一家小店的门,买了3瓶用"七喜"瓶装的汽油,继续行至藤桥高速路口,李庆和夏儒刚又下车用结婚用的红色贴纸遮盖小汽车前后号牌。到南田"老车队"货运点后,李庆、刘兴及夏儒刚下车,三人各拿着1瓶汽油,约1分钟后就看到货运点的门口着火,四人就驾车逃回三亚。第二次是2007年1月11日下午6时左右,郑星辉找到其,其到月川村"忠兴旅馆"房间内,郑星辉让其开琼B·11975小汽车载李庆、夏儒刚到陵水县英州镇找郑星辉的朋友"俄罗斯","俄罗斯"领着三人到南田指认了"兴达"货运点。回到"忠兴旅馆"后,郑星辉让其送李庆、刘兴及夏儒刚到南田办事"搞仓库",已经安排好了,此时李庆、刘兴、夏儒刚以及几人的女朋友均在场。郑星辉走后,李庆告知其晚上要到南田烧仓库,并交给其1部"小灵通"电话,因为电话没有电,其又将电话还给李庆。12日凌晨1时许,其打电话给李庆说不想去了,李庆让其在原地等。不久李庆等人乘车过来,开车的是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车上还有李庆、刘兴、夏儒刚和鲁迅中学的一名女老师。李庆让其驾车送女老师回鲁迅中学,其送到后将车开到鹿回头山顶上停车睡觉。凌晨2时许,李庆用刘兴的"小灵通"电话拨打其携带的"小灵通"(刘金鹏朋友王进的,号码88158009),让其将车开到三亚市内"中华城"。其到达后,李庆、刘兴、夏儒刚上车,李庆说到南田烧仓库,其碍于朋友面子答应并随即驾车前往南田。到藤桥高速路口时,李庆与夏儒刚下车用"百年好和"贴纸遮盖小汽车前后号牌(前面号牌因灰尘太多,贴纸未能贴住)。到颜仕德仓库后,李庆与刘兴、夏儒刚各持1瓶汽油下车向仓库走去,约2分钟后,其看见仓库起火,李庆与刘兴、夏儒刚三人则跑回车内。李庆让其驾车从国道开回三亚,途经藤桥高速路口时,刘兴或夏儒刚中的一人下车将遮盖汽车号牌的贴纸扯掉。回到三亚后,郑星辉让其将小汽车开去停好,早上郑星辉过来将车开走,下午又让其将车开去停好。


  作案用的琼B·11975小汽车是银白色的"奇瑞"牌轿车,车的来源其不清楚,其也不知道郑星辉为何要让其与李庆等四人去烧仓库,事后其看到《南国都市报》报道,才知道烧死了两个人。


  4、刘兴在在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中的供述,证实2007年1月8日,其与郑星辉、李庆及各自的女朋友"阿辽"、林莲、"阿凤"还有夏儒刚住在"寿仙宾馆"509房。中午,郑星辉让李庆、夏儒刚和刘金鹏出去办事,三人回来后,郑星辉又对李庆交代了什么事。次日凌晨,李庆叫其去烧仓库,刘金鹏驾驶郑星辉租来的琼B·11975小汽车载着其与李庆、夏儒刚前往南田。途经田独时,李庆交给夏儒刚50元钱,下车买来3瓶汽油。到藤桥高速路口时,其与李庆下车用郑星辉事先买好的"百年好合"贴纸将车的前后号牌遮住。车开到距南田桥约30米处的一间仓库停下,其与李庆、夏儒刚各拿1瓶汽油倒在仓库门口,其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随后四人驾车逃回三亚,逃离途中其和李庆还在藤桥高速路口下车将贴纸扯掉。


  2007年1月11日下午,其与郑星辉、李庆、夏儒刚住在月川村"老干区"一家宾馆的405房间,刘金鹏也在场,郑星辉对其与李庆、夏儒刚、刘金鹏说"你们今天晚上去烧一个仓库"。下午,郑星辉让四人去"看地方"(踩点),其未去,李庆、夏儒刚和刘金鹏去了。李庆等三人踩点回来说已经去看过,仓库晚上没有人。郑星辉在饭桌上说"有人在生意上和他有冲突,所以要去烧仓库"。饭后,郑星辉又再次问四人是否愿意去烧仓库。次日凌晨2时许,由刘金鹏驾车搭载其与李庆、夏儒刚开往南田。途经田独镇时,夏儒刚下车到一家油店买汽油,车行至在藤桥高速路口,其与李庆又下车用"百年好合"贴纸将车的前后号牌遮住。找到仓库后,其与李庆、夏儒刚各拿1瓶汽油倒在仓库门口,李庆用打火机点着火,然后四人沿国防公路逃回三亚,逃离途中李庆在亚龙湾路口下车将贴纸扯掉。12日上午,郑星辉打电话说有两个人被烧死了,其就收拾东西逃回四川省遂宁市。


  (三)被害人陈述


  1、苏成杰的报案书及陈述,证实2007年1月9日凌晨,其租用的"大伟芒果快运"店铺铁门及招牌被人放火焚烧。


  2、颜仕德的报案书及陈述,证实2007年1月12日凌晨3时许,看守其芒果货运点的工人"阿生"打电话给其妻陈凑菊称货运点被人纵火,其夫妇二人随即报警并告知其亲友。赶到现场时,其岳父、岳母等几十人在现场围观。升昌村文书的弟弟称已在仓库休息室墙上打了1个洞,但里面的人已经不行了。不久,派出所人员和消防车都赶到了现场。经查看后,发现郑安船和叶春灯被烧死,货运点房屋、郑安船的"太子"摩托车、叶春灯的"宗申"摩托车、办公桌2张、椅子5把、竹床1张、饮水机1部、圆桌1张、茶几1个以及芒果23310斤、塑料筐777个均被烧毁。


  其证言亦证实火灾发生前,郑星辉、李常清(林常青)曾多次威胁其,要求其与广通物流公司联营,也多次叫从事芒果运输经营者程岳辉、"巧英"、"阿旺"、"阿阳"、"阿皇"、"阿强"、"阿旁"等人开会,要求其他人参与联营。其迫于压力同意参与联营,后来经朋友调解,林常青同意其退出。


  3、吴利云的报案书及陈述和卢比弟的陈述,证实2007年1月2日下午,郑星辉打电话让其二人到藤桥"虹光茶艺馆"开会,在场人员有郑星辉、"俄罗斯"(林道忠)、"阿阳"、卓汉清和林常青。郑星辉要求众人统一经营,提高货运价格,郑从中收取每箱0.3元 的"保护费",并威胁说不同意就打人、烧车、烧仓库,其被迫同意。


  1月3日晚,郑星辉就派了2个"马仔"(手下)向卢比弟收取"保护费"100元。


  4、卓汉清的报案书及陈述,证实2006年12月27日下午,林常青等人到其货运点要求其与广通物流公司联营,遭到其拒绝,当晚就有人向其收取"保护费"。


  2007年1月2日下午,郑星辉打电话让其到"虹光旅馆"包厢开会,当时郑星辉、林常青、吴启洋、吴利云、卢比弟等人都在。郑星辉要众人提高货运价格,郑从中收取每箱0.3元的"保护费",如果不从就要打人、烧车、烧仓库。其拒绝了郑的要求,郑此后每天都打电话对其进行威胁。1月6日晚,郑又派两个手下开车来收"保护费",要其交900元,其称不能做主,就打电话给吴贱妹。不久,公安人员赶来将二人抓获。


  其证言亦证实2007年1月12日凌晨,颜仕德仓库被烧时,其到现场去看过。此前其曾听颜说林常青、程岳辉威胁让颜与广通物流公司联营,并交了8000元入股金,后来经人交涉颜才退出。


  经卓汉清辨认,郑星辉就是召集其到"虹光旅馆"开会的人。


  5、吴贱妹的陈述,证实2006年12月下旬,林常青曾2次带人到货运点找其和卓汉清谈合作,均被其拒绝。2007年1月2日下午,郑星辉叫卓汉清到"虹光旅馆"开会谈交"保护费"的事,被卓汉清拒绝。1月6日晚,卓汉清打电话告知其有人来收"保护费",其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到后将收"保护费"的两个人抓获。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林莲的证言,证实其于2006年10月认识郑星辉,11月起与郑星辉在月川村租房同居。共租了三间房,一间供其与郑星辉住,一间供李庆、陈玉凤住,另一间供夏儒刚、刘兴、郑运平、陈星住。郑星辉在房间里放有两个腰包、一个挂包,里面装有火药枪、"山猪炮"和刀具等危险品,具体数量不清楚。2007年1月6日晚郑星辉曾将一个腰包交给陈星、郑运平带去办事。陈星、郑运平被抓后,郑星辉就带着其及李庆等人住宾馆且经常换地方。


  2007年1月9日,其与郑星辉等人住在"寿仙酒店",当日下午郑星辉交给刘金鹏100元钱,要刘金鹏和夏儒刚到南田办事。当晚12时许郑星辉从"蓬来香茶艺馆"回来后与夏儒刚、刘兴、刘金鹏到门口说话,然后让刘金鹏送其和郑星辉到老干局宾馆住。


  2007年1月11日,其与郑星辉等人住在"老干局"宾馆,下午郑星辉和李庆、夏儒刚、刘兴、刘金鹏出去,晚8时许李庆、夏儒刚、刘兴回来,约9时郑星辉回来交给李庆100元钱后又出去,接着李庆等人也出去。次日凌晨2时许郑星辉回来就睡了,李庆、夏儒刚、刘兴等人是约4、5点回来的。


  2007年1月13日其和郑星辉到海口,郑星辉买了假发和眼镜,还见了从大陆来的陈老板(陈从南)。其不知道郑星辉等人做了什么事情。


  2、证人陈玉凤的证言,证实其于2006年10月认识李庆后同居,后来搬到月川村郑星辉租的房住。其与李庆住一间,郑星辉和林莲住一间,夏儒刚、刘兴、郑运平、陈星住另一间。2007年1月初郑运平、陈星为郑星辉去藤桥收钱时被抓了,从此后郑星辉就带其与李庆等人经常换地方住。


  两次放火都是郑星辉指使的,李庆、夏儒刚、刘兴、刘金鹏也都参与了。一次是2007年1月6日,即郑运平、陈星被抓两、三天后的下午,其与李庆、郑星辉等人住在"寿仙酒店",郑星辉叫刘金鹏、夏儒刚去南田收钱,但没收到,回来后郑星辉就和他们谈论买汽油烧仓库,至次日凌晨2时许李庆、夏儒刚、刘兴、刘金鹏才回来,当晚郑星辉和林莲未回来。1月11日其与李庆、郑星辉等人住在月川老干区"忠兴宾馆",下午郑星辉打电话叫人带李庆等人到南田看一下地方,于是李庆、夏儒刚、刘兴就走了,不久郑星辉也出去,晚8时许李庆等人回来,9时郑星辉回来交给李庆100元钱后又出去。李庆后来打电话给郑星辉,谈到最好只"搞"一家,否则跑来跑去容易被发现而报警,接着李庆、夏儒刚、刘兴、刘金鹏就到网吧上网,次日凌晨2时许出去,4时许回宾馆睡觉。12日早,其与李庆、郑星辉等人搬到"春园海鲜广场"旁一家庭旅馆住,下午其回了崖城镇,后来李庆告诉其出事了。其到海口找到李庆,其被告知李庆一伙人放火烧死了两个人,然后其与李庆回四川遂宁老家。


  其证言亦证实其在月川的出租屋里见过放有一把双管火药枪、许多装在烟盒里的"山猪炮",其不清楚这些物品的来源。


  3、证人陈从南的证言,证实其于2006年7月在浙江省嘉兴市认识郑星辉,此后偶尔有联系。2007年1月11日,郑星辉打电话称在三亚有二千多亩芒果,要其进行合作。其1月14日到三亚后,郑星辉又让人将其接到海口,其在海口见到了郑星辉和郑的女朋友及"小雨"等人,两天后一起回到三亚。其与"小雨"去看了郑星辉的芒果地,并谈了些生意,准备于1月19日返回上海时被带到公安机关。


  4、证人郑运平的证言,证实其于2006年12月底住在郑星辉租住的三亚市月川村房里,在那里认识了李庆、夏儒刚、刘兴、陈星、阿闽(顾雪林)等人。郑星辉想统一藤桥地区的芒果货运价格,要各经营者将价格从每箱5元提高到5.5元,郑星辉从中每箱收0.3元的"保护费",并威胁如果谁不同意就叫人到店里捣乱。


  2007年1月2日下午,郑星辉打电话叫卓汉清到藤桥"虹光旅馆"包厢,谈收取0.3元"保护费"的事,其与郑星辉、陈星、李庆、夏儒刚、刘兴都包厢内。卓汉清拒绝交"保护费",不久就走了。开会后,郑星辉安排其与陈星专门收"保护费",如果收不到钱郑星辉就安排李庆、刘兴、夏儒刚去"处理"这些老板。1月3日晚郑星辉叫其与陈星去藤桥收"保护费",其到藤桥后打卓汉清的电话,卓说没有发货,于是其二人又到附近一家货运站收了100元"保护费"。1月6日晚,郑星辉再次派其二人开琼B·09761小汽车到藤桥"闽发"货运部向卓汉清收"保护费",卓做不了主,要和其他人商量,这时公安人员便赶来把其二人抓获。


  5、证人陈星的证言,证实于2007年1月1日至6日期间,郑星辉曾借用其号码为13976726352的手机卡。2007年1月2日下午,郑星辉带其与郑运平、李庆、夏儒刚、刘兴去藤桥"虹光旅馆"包厢和芒果货运老板谈收"保护费"的事,郑星辉向老板说发一次货就每箱交0.3元的提成。2007年1月3日晚,郑星辉叫其与郑运平去藤桥向卢比弟收了100元保护费,回来后交给郑星辉。1月6日晚,郑运平叫其一起到藤桥收钱,到藤桥后郑运平在和"闽发"货运点老板谈话时,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


  6、证人叶汉南的证言,证实于2007年1月9日凌晨,"大伟芒果快运"货运点的铁门被人放火烧毁。


  7、证人陈夫铨的证言,证实其与颜仕德合作后经常接到郑星辉的威胁电话,郑星辉要其二人合并到林常清的广通物流公司去,并要每箱芒果交0.3元,否则就用枪打或用火烧。林常青此前也要求其入股,但其没同意,其听说颜仕德曾在林常青的威胁下入股,后又退出。


  2007年1月12日凌晨,其与颜仕德合作的"兴达货运部"被人放火烧毁,两个工人被烧死。


  8、证人陈建或的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1月12日凌晨接到妹妹陈桃菊的电话,称姐夫(颜仕德)的"兴达货运部"芒果仓库被烧了。其从海口赶回,见仓库被烧毁,两名工人(其中一名每年芒果收获季节都来,另一名刚来一天)被烧死。其曾听颜仕德说,林常青和郑星辉曾威胁颜加入广通物流公司,郑星辉要求颜交每箱芒果0.3元的"保护费"。


  9、证人刘惠平、陈森林、陈桃菊的证言,证实于2007年1月12日凌晨,刘惠平接到大女儿陈凑菊的电话后,陈森林、刘惠平夫妇二人和小女儿陈桃菊赶到"兴达货运部"失火现场,看到仓库中间火势最大。陈森林住在附近的两个兄弟也到了。得知仓库里面有人以后,众人用斧头砸开一个洞,见里面两人已被烧死。


  刘惠平还证实:在现场闻到汽油的味道。


  10、证人陈凑菊的证言,证实于2006年12月底,林常青多次威胁其丈夫颜仕德合伙做芒果货运,其二人迫于无奈同意入股并交了8000元钱,因还有其他人不同意入股公司无法成立,其二人就退出来,林常青和郑星辉此后就多次打电话威胁要颜仕德合伙,但均被拒绝。郑星辉后来就要求其二人每运一箱芒果交0.3元给他,也被拒绝了。2007年1月12日凌晨3时许,在藤桥看守"兴达货运部"的"阿生"(叶春灯)打电话说货运部被人放火烧了,其和丈夫颜仕德赶去,路上其还通知了其父母,其赶到现场时仓库火势很猛,"阿生"和郑安船已被烧死,后来公安消防人员赶来才把火扑灭。仓库里的1000多箱芒果、两辆摩托车、1张办公桌、1张床、10张凳子、1个饮水机、1个电饭煲、2块招牌均被烧毁。


  11、证人蒲友军、王均日、黎道严的证言,证实于2007年1月12日凌晨3时许,距升昌村蒲友军家约30-40米远的"兴达货运部"着火后,蒲友军、王均日、黎道严赶到现场,货运部老板的岳父母和小姨子也到了,听说里面有人,众人用斧子砸开一个洞,但看到见里面的两个人都已烧焦了,便放弃了救援,不久派出所和消防队也先后赶到。


  黎道严的证言还证实:当时听见两声爆炸声。


  12、证人颜仕全的证言,证实"兴达货运部"着火时,其弟媳陈凑菊打电话让其过去看看,其到现场时公安消防人员已到场。


  其此前曾听颜仕德说常常接到广通公司威胁的电话,称如果不与广通公司合伙收芒果就会遭到报复。


  13、证人叶巧容的证言,证实在出事前,叶春灯为颜仕德打工。


  14、证人陈水金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前,陈夫铨介绍其子郑安船为颜仕德打工。2007年1月11日晚,颜仕德让郑安船到货运部守芒果,次日下午得知郑安船在货运部被烧死。郑安船去货运部时骑1辆"铃木太子"摩托车,身上有1部手机和1000多元现金。


  15、证人高伟林的证言,证实其曾两次陪颜仕德到三亚和郑星辉谈判,第一次是2006年12月24日晚,在"蓬来香茶艺馆";第二次是三、四天后的晚上在"新好景酒店歌舞厅"。两次都是郑星辉强迫颜仕德合伙,并带着几个"浪仔"(无业闲散人员)但颜仕德不愿意并和郑星辉吵起来,气氛很紧张。


  16、证人李玉翠的证言,证实2007年1月11日晚11时许,郑星辉派李庆等人来鲁迅中学接其到"富华酒店歌舞厅",当时开车的是一个平头男子。唱完歌后,另一名男子开车送其和郑星辉到"忠兴宾馆",因时间较晚其提出要回学校,郑星辉打电话叫车送其回去。


  17、证人陈嘉成的证言,证实其家小店平时晚上9点关门。2007年1月初某日晚,其初中同学刘星(刘兴)和夏儒刚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来敲门买了三瓶用"七喜"瓶装的汽油。几天后,刘星(刘兴)和夏儒刚又来敲门买三瓶汽油。其不知道二人买汽油的用途。


  18、证人钟玉兰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前其将157箱芒果交给颜仕德的"兴达货运部",准备运到湖南,但在2007年1月12日凌晨被烧毁,共损失15640元。


  19、证人肖家辉的证言,证实案发前其将620箱芒果交给颜仕德的"兴达货运部",准备运到湖南,但在2007年1月12日凌晨被烧毁,共损失58470元。


  20、证人顾雪林的证言,证实2006年11月,其帮郑星辉在月川村租了三间房,供郑星辉、李庆、夏儒刚、刘兴、郑运平、陈星和他们各自的女朋友住。2006年11月中旬,其帮郑星辉租了一辆奇瑞牌小汽车(车牌号:琼B·11975),郑星辉交代以"刘友军"的名字租,说是"刘友军"有驾驶证。


  2007年1月6日晚,郑星辉带郑运平、陈星等人到其家中吃饭,郑星辉叫郑运平和陈星过一阵到藤桥去拿钱,饭后郑运平和陈星就走了。当晚11时许,其去找郑星辉时郑说出事了,其知道是郑运平和陈星被抓了(后来才知道是因为收"保护费"被抓),郑星辉到"忠兴宾馆"开了间房,其和朋友将郑及儿子、女朋友送到宾馆房间,郑还打电话让李庆等人到"忠兴宾馆"住。


  郑星辉原先使用的手机电话号码是13876445566,1月7日郑又叫其帮买了号码为13627511214的手机卡。2007年1月11日下午,郑星辉打电话让其到"迅达汽车修理厂"找刘金鹏,不久刘金鹏就开郑星辉租的琼B·11975小汽车回来换衣服,说要去南田农场,车上还坐着两个人,其中一个是夏儒刚或刘兴,另一个则记不清楚了。傍晚时其叫其姐姐及几个朋友及郑星辉到"春园海鲜广场"旁的羊肉店吃饭,其间,刘金鹏等人给郑星辉打电话说已回到三亚。饭后,郑星辉说还有人没吃饭,于是装了一些饭菜带走,其与郑将饭菜送到"忠兴宾馆"后一同到"富华酒店"歌舞厅和其姐姐等人唱歌。李庆和鲁迅中学一位女老师(郑星辉的女朋友)等人后来也来到"富华酒店"的歌舞厅,郑星辉给李庆一些钱后李庆就走了。后来刘金鹏给其打电话(号码13876945566)说郑星辉等人叫刘去南田烧仓库,刘不想去并要其隐瞒,其也劝刘不要去。第二天早上,其见到刘金鹏后,刘说昨晚和李庆等人去烧仓库了。


  21、证人陈少洪的证言,证实 2006年11月21日,"亚闽摩托车修理行"的老板找到其,替"刘友军"办理了租借琼B·11975小汽车的手续,修理行老板还告诉其"刘友军"的电话号码是13876445566、13627511214。


  2007年1月6日,"刘友军"说琼B·11975小汽车的方向盘有问题,其让"刘友军"开到修理厂修理,其换了一辆琼B·09761"哈飞赛马"。琼B·11975小汽车修好后,被"刘友军"开走了,"刘友军"还说琼B·09761小汽车被其他朋友开去了,要过几天才要回来。


  22、证人陈兆金的证言,证实2007年1月中旬,其发现刘兴从三亚回遂宁老家后行为有些怪异,经追问刘说在三亚受人指使烧了别人仓库,还烧死了两个人。在做了思想工作后,其就带刘到公安机关投案。


  23、证人林常青的证言,证实2006年10月,其到藤桥想通过陈月辉(程岳辉)和其他经营者联营芒果货运。第一次其召集程岳辉、颜仕德、吴小英(吴巧莺)、吴启良、"亚旁"、吴文德、"国明"、"亚旺"等人在藤桥"泉映城酒家"吃饭,其提出计划让众人讨论,但有些人不同意。第二次是在相同地点,参加的也是第一次的人,其还邀请郑星辉来参加,仍有人不同意。郑星辉提出提高货运价格来获得利润,但众人都不同意。第三次是在藤桥"虹光旅馆"包厢,在讨论时吴文德和颜仕德不同意其方案。2006年12月28日晚,颜仕德叫其到三亚"新好景大酒店"歌舞厅包厢,颜仕德和郑星辉商量后同意入股其经营的广通物流公司,并于次日到其公司交了股金8000元。入股后,颜仕德仍以自己的名义发车,其因此与颜发生过争吵。一个星期后,因郑星辉无法联合所有货运老板联营,颜仕德就退出了广通并拿回股金。其曾听说颜仕德因不同意郑星辉提出要提成,两人也发生过口角。2007年1月12日其到广州办事,程岳辉告电话知其说颜仕德的仓库被烧了,还烧死了两个人。


  林常青的证言还证实2007年1月2日下午,郑星辉叫其和吴启洋到藤桥"虹光旅馆"包厢开会,卓汉清、吴利云、卢比弟、"俄罗斯"等人也在场。郑星辉要众人提高货运价格,并按每箱芒果交0.3元的"保护费",并说如果不交就打人、烧车、烧仓库。郑星辉还打电话要其经营的公司交"保护费",但其未给。


  24、证人吴巧莺的证言,证实由林常青牵头经大家几次商谈后成立广通物流公司。在商谈时郑星辉参加过两次,一次是在南田桥头"泉映城酒家"吃饭时,他提出要垄断南田到广州的芒果货运,众人不同意,第二次林常青和郑星辉一起来,但众人不同意郑入伙。颜仕德先入股后又退出了。在公司成立后郑星辉曾威胁其每运一箱芒果就给0.3元,但其没有同意。


  2007年1月12日上午,其听说颜仕德的仓库被人放火烧了,还死了两个人。


  25、证人程岳辉的证言,证实2006年底,由林常青牵头要成立广通物流公司,在商谈时郑星辉参加过两次,一次是在"泉映城酒家",第二次是在"虹光旅馆"包厢,参加的人有其和林常青、吴巧莺、吴良煌、吴启洋、颜仕梅、颜仕德、彭建强、"阿傍"、"阿旺"、郑星辉。郑星辉提出统一整个南田地区的芒果价格,遭到众人的反对,以后的几次商谈郑都未参加,众人谈好后就成立了广通物流公司,颜仕德先加入后来因股份问题而退出。公司成立后郑星辉威胁要其提高货运价格,郑从中每箱收0.3元的手续费,但被其拒绝。一次郑带几个人来公司要其提高货运价格,其找来林常青后郑就走了,有一次是郑派两个人来公司查发货单,但其同样未给郑手续费。


  2007年1月12日凌晨,颜仕德的小舅子打电话告诉其说颜仕德的仓库被人放火烧了,其赶到现场去看到死了两个人。


  26、证人余小宝的证言,证实其是2007年1月1日到广通公司的,颜仕德开始也是公司的股东,后来觉得公司的管理不好,就退出了。公司开张后曾有两个人到公司查发货单,想通过这样来收费,其就随便写一些数据。


  2007年1月12日早上,其听说颜仕德的仓库被人放火烧了。


  27、证人吴文德、邢贵生的证言,证实2006年10月下旬,彭建强叫吴文德、邢贵生到藤桥"泉映城酒家"吃饭,二人同去,当时林常青、郑星辉、程岳辉、余小宝、吴巧莺、吴良煌、"阿旺"、"阿凡"等人已到了。吃饭时林常青和程岳辉提出要大家联营芒果货运,吴文德、邢贵生不同意,郑星辉就威胁说谁不同意就砸谁的店,吴文德、邢贵生听了以后就离开了。第二次是在"虹光旅馆"包厢,这次郑星辉没来,林常青谈了股份分配方案,吴文德、邢贵生不同意并离开了。


  28、证人吴良煌的证言,证实在林常青、程岳辉的提议下,众人经多次协商成立了广通物流公司,规定了各人所占股份,颜仕德先加入后又退出。在公司成立后郑星辉威胁其说运一箱芒果要给0.3元提成,其推说做不了主,叫郑和林常青、程岳辉谈。


  2007年1月12日早上,其听说颜仕德的仓库被烧,还死了两个工人。


  29、证人吴启洋的证言,证实2007年1月2日下午,林常青说郑星辉叫去开会,其和林常青来到藤桥"虹光旅馆"包厢里,见郑星辉、卓汉清、卢比弟、"俄罗斯"(林道忠)等人已来。郑星辉要求众人提高芒果货运价格,从中每箱给郑0.3元的"保护费",会后郑星辉还曾带"马仔"到其货运点,但其未交"保护费"。


  30、证人林道忠的证言,证实于2006年底某日下午,郑星辉叫其到藤桥"虹光旅馆"包厢,郑要求其加入广通物流公司,其推说还有其他股东,做不了主。2007年1月2日下午,郑星辉又叫其到藤桥"虹光旅馆"包厢,当时林常青、吴启洋、吴利云、卢比弟、卓汉清等人在场,郑星辉要求众人提高芒果货运价格,郑从中收每箱0.3元的"保护费",如果谁不交就整谁,但这次会议没有达成协议。会后郑星辉几次打电话叫其交"保护费",其推说货运点还没开张。


  2007年1月11日下午,郑星辉派一辆车到陵水英州接其到三亚谈0.3元"保护费"的事,车上有三个人,三人先让其指认其货运点和颜仕德在英州的"兴达货运部",接着又到藤桥让其指认颜仕德在藤桥的"兴达货运部",还问了吴文德的货运部。三人当时问其"兴达货运部"晚上有没有人,其称不知。到藤桥后,其借口还有事就下车了,第二天就听说颜仕德"兴达货运部"被烧了。


  31、证人颜仕模的证言,证实在2006年底,林常青要求其加入广通物流公司,其参加过两次会议,第一次在桥头一个旅馆(虹光旅馆),谈股份分配问题,其没开完就走了;第二次在广通物流公司,林常青说崖城那边有几个人过来,要大家提高货运价格,要从中收0.3元的"手续费",其不同意。加入广通公司前听广通公司的人说其弟颜仕德不想和广通合作。


  32、证人黄宏培的证言,证实于2007年1月3日上午,林常青和余小宝叫其到"虹光旅馆",说有一个姓郑的(郑星辉)要把运费提高到每箱6元,要从中收0.3元的"手续费",其提出要全体股东讨论。林常青打电话后姓郑的不同意,其就到派出所反映情况。


  33、证人彭兴光的证言,证实在广通物流公司成立后,其打电话给程岳辉要求加入公司,其得到2%的股份,没有参加公司的任何会议。其听余小宝说有人要求大家提高运费,要从中收0.3元的提成,但遭到反对。其还听说颜仕德原先加入广通公司,后又退出。


  34、证人彭俊强的证言,证实在商谈成立广通物流公司前,郑星辉提出要垄断市场,众人反对。在公司成立后,郑星辉和一个年轻人到公司要其提高货运价格,从中收取每箱0.3元的提成,众人不同意。后来有两个年轻人想到公司看帐本,公司没给二人看。颜仕德原先入股广通,后不知为何又退出了。


  35、证人夏治太的证言,证实其子夏儒刚在案发后一直未回家,2008年3月夏儒刚回到万宁老家扫墓时,在其询问下夏儒刚说是受到郑星辉的指使与另外三个男青年一同去作案的,其劝夏儒刚投案。2008年4月20日,其与《南国都市报》的一名记者陪同夏儒刚到三亚市公安局投案。


  (五)物证及书证


  1、三亚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刘金鹏等人被抓获后,作案用的琼B·11975奇瑞牌小轿车已被扣押。


  2、陈少洪出具的收条,证实破案后,被扣押的琼B·11975奇瑞牌小轿车已由陈少洪收领。


  3、三亚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四大队复制的夏儒刚身份证,证实被告人夏儒刚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个人基本情况。


  4、三亚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四大队出具的《投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夏儒刚于2008年4月20日在其父亲夏治太及《南国都市报》记者的陪同下到三亚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投案。


  5、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三亚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罪人郑星辉、李庆、刘兴、刘金鹏分别因犯放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已于2008年1月29日被判处刑罚。


  6、叶春灯、郑安船的户口薄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证实死者叶春灯出生于1966年10月19日、郑安船出生于1979年8月30日。


  7、三亚市公安局提取的琼B·11975"奇瑞"牌小轿车2007年1月1日至1月12日的GPS卫星定位行车轨迹及回放图,证实:了该车案发时的位置,与四名被告人的供述一致。


  (六)勘验及检查笔录


  1、三亚市公安局制作的2007年1月3日敲诈勒索案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地点的现场方位、概貌。


  2、三亚市公安局制作的2007年1月6日敲诈勒索案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以及被扣押的琼B·09761哈飞小轿车外观状况。


  3、三亚市公安局制作的2007年1月10日放火案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大伟芒果快运"店铺方位及店铺大门被烧黑的情况及现场概貌。


  4、三亚市公安局制作的2007年1月12日放火案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兴达货运部"仓库被烧毁,仓库内芒果、摩托车、生活用品均损毁,两人被烧死。侦查人员提取到的烟熏痕迹、可乐瓶盖、打火机残骸、窗台炭化物、混凝土碎块等痕迹、物证


  5、三亚市公安局制作的2007年1月12日放火案作案车辆的勘查笔录,证实:作案车辆的停放位置和车内的情况、停车的方位以及在琼B·11975小轿车脚垫上提取到的沙土和1个雪碧汽水瓶盖。


  6、三亚市公安局制作的2007年1月16日郑星辉租住的月川村住处私藏危险物品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以及现场发现并提取的"山猪炮"14枚、不锈钢斩骨刀2把、短双管火药枪1支、打猎咭(用于火药枪发射的激发物品)5枚、火药枪弹1枚、火药1袋、钢珠1袋等物品。


  (七)鉴定结论


  1、三亚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三公消认[2007]第101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证实2007年1月12日凌晨,"兴达货运部"火灾为人为纵火。


  2、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价赃鉴(2007)051、052、053、054、055、058号赃物价格鉴定书,证实2007年1月12日凌晨,"兴达货运部"火灾被烧毁的竹床、茶几、塑料筐、水泥砖铁皮房屋、芒果23270斤、办公桌、圆桌、椅子、饮水机、"铃木太子"摩托车、"宗申100型"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07401元。


  3、公安部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2007-032号技术鉴定报告,证实2007年1月12日凌晨,"兴达货运部"火灾现场水泥地面、地毯烧残物、烟尘中均检出汽油成分。


  4、海南省公安厅出具的琼公鉴字[2007]120号物证鉴定书,证实2007年1月12日凌晨,"兴达货运部"火灾现场遗留的两具男尸分别为叶春灯、郑安船。


  5、三亚市公安局出具的公(三)尸鉴(法)字[2007]00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叶春?、郑安船系生前被烧死。


  6、海南省公安厅出具的琼公鉴字[2007]112号物证鉴定书,证实2007年1月16日,在郑星辉租住处扣押的双管短火药枪为枪支。


  以上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儒刚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在谋取非法利益遭拒后实施报复行为,并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人死亡、公民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7401元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儒刚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儒刚在亲属带领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本人及同案犯罪人参与放火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儒刚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


  为严明国法,严厉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确保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儒刚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掉

审  判  员 杨安豪

审  判  员 陈永华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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