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首页
关于我们
刑事动态
刑事法规
刑罚分类
刑事鉴定
服务范围
互动交流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法规
刑罚分类
刑事鉴定
经济犯罪法规
强制执行
自首知识
刑事案例
刑事文书
律师案例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拘留的对象
2017年9月13日
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zygydgzsh.com/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文章来源:
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ygydgzsh.com/news/view.asp?id=892724357003
[复制链接]
吴益辉律师首页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拘传与传唤有什么区别?
强制执行申请书样本
刑事拘留时间计算
租房到期违约转租 法院强制执行归还
报警抗拒法院执行 被处司法拘留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