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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女主播获刑 转发4P视频也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图)

2017年4月12日  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zygydgzsh.com/

一、95后女主播获刑

成都商报11月24日消息,今年3月,一段名为“成都4P”的淫秽色情视频在网上火热传播。

警方很快查实,这段淫秽视频时长约为2分钟,画面中有2男2女,其“表演”尺度之大令人咋舌。

三名95后女孩、31段不堪入目的淫秽视频、4万余人的“拥趸”……为了使自己成为“网红”,网名“雪梨枪”的网络女主播林某伙同他人录制淫秽视频吸引人气,并借此牟利。

近日,绵竹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判决,林某已构成制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作案工具。

二、传播4P视频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我国刑法: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5后女主播的行为涉嫌制作、贩卖和传播淫秽物品,因此法院以制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刑四年。

律师提醒,传播淫秽视频,即使没有以利益为目的也涉嫌犯罪。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